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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通知义务的通知对象是患者,(1)成年患者本人、18岁以上、16岁以上、18岁以下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2)患者的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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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项的告知)发生医患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解答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疑问,并告知下列事项:(一)人民调解等医患纠纷处理的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尸检的规定和程序。
(一)不应过分强调患者家属的说明通知义务,轻视患者本人的说明通知义务(二)履行说明通知义务不应忽视法定程序的履行;(三)消除医务人员不能真正向患者提供全面真实信息的现象,不掩饰或夸大通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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