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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理论上,有学者将被害人划分为狭义的被害人和广义上的被害人,狭义的被害人即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广义上的被害人则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是指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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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是指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此可见,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具有如下特点: (1)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可以由被害人本人委托,也可以由他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委托,其他人无权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的代理人是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代理人。 (3)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开始的,也就是说,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被害人不能委托代理人。案件移送起诉之后,包括一审、二审都可以随时委托代理人。
不可以,因为涉及到案件的公平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8.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9.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0.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或是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者监察员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1.律师在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不得担任。 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其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其正确履行辩护职责,尤其是案件的审理结果会对其不利的场合。 在我国相关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如相关的律师在进行辩护期间。相关的当事人和律师具有相关的利害关系时,我国的法院要求这类人员不得担任相关的职务,对相关的当事人进行辩护,保护我国的法律公平和相关的冤假错案的产生,进行相关的办理。
公诉人是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案件,打击犯罪,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法律依据《检察官法》:律师是当事人委托的辩护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依据《律师法》。一个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支持公诉,一个行使辩护权,做无罪、罪轻辩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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