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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享受生育延长假后,已不再设有“哺乳假”。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涉及哺乳的女职工,只能按《女职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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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生育延长假后,不再有哺乳假。也就是说,一般来说,涉及哺乳的女职工只能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执行,即用人单位不得延长母乳喂养1岁以下婴儿的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母乳喂养时间;女职工生多胞胎的,每多母乳喂养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母乳喂养时间。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所以,产假和年休假可以同时享受,哺乳假应包括在国家所规定的假期内。
女职工产假休了90天和六个半月的哺乳假,是允许继续再休年假的,因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没有提及哺乳假。休了产假和哺乳假还能休年假,职工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应支付其未休的5天年假的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出台的主旨是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背景是执行和落实相关立法中规定的年休假制度。由于现行的休假体系中还存有一些其他的休假形式,所以国家特别规定了年休假制度与相关休假制度之间的补充关系。所以女职工产假和哺乳假休了,是有权利继续休年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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