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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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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条款表明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实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才能进行调整。因此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是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可见,合同法并未对违约金的数额作出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并不受他人干涉。况且基于当前诉讼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法院不宜过多地介入到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去,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且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效力应予肯定,只有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才运用公权力予以介入和干预。故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情况下,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行使,法院不应主动代一方当事人行使主张主动调整合同违约金。
《民法典》规定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进行适当减少。 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一般不会突破30%的上限。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确定违约金时不应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多数情况下,确定违约金为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宜。《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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