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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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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2、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过高时,法院不能主动调整。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是民法典并未对违约金的数额作出禁止性规定,法不禁止即为自由,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合法有效。另外,民法典强调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只要违约,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也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给付不以实际损失为条件。违约金具有一定惩罚性。二是民法典仅规定只有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调整时,法院才予以调整。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情况下,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行使,对于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手段,当事人如放弃行使,也是一种意思自治,司法不应主动干预。三是司法具有被动性、中立性。法院不应主动代一方当事人行使主张,主动对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若法院主动调整,有可能形成多管闲事、费力不讨好的尴尬境地。四是合同关系涉及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自愿接受,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法院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对违约金应予以调整。民法典虽未规定法院可以主动对过高的违约金予以调整但也未明确禁止,因此,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对方的损失时,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也应主动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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