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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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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 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但您所说的情况中,并没有体现之中的任何一条,可见该执行过程中有明显的违规操作,但之中的暗箱内幕则不是法律条文可以解释了。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风险提示: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现实生活是复杂的,上述五项规定不可能将实际执行工作中发生的所有情形概括无遗,因此,法律作出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其他情形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无须进行的,可以终结执行。这是对终结执行作出的弹性规定。根据本项的规定,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第105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修改后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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