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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要提起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的,可以在起诉的时候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递交起诉状和相应的证据材料。而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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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此外,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除符合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如下: 1、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 2、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 3、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超过两个月)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应当提供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逾期(超过两个月)未作复议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明材料。 5、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6、其他形式要件与民事诉讼形式要件相同。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此处的“一并”显然是作“不同的事物同时存在,不同的事情同时进行。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向给自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提出。该行政机关应认真听取请求人的要求,然后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损害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理办法。如果请求人同意行政机关的赔偿处理办法,赔偿问题就解决了,不必再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请求人不同意行政机关的赔偿处理办法,可以向人民法院就赔偿问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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