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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的方式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并或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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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此处的“一并”显然是作“不同的事物同时存在,不同的事情同时进行。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适用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启动主体只能是受本规范性文件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未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单独就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的起诉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和第三人不能成为启动审查程序的主体。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职权主动审查行政规范。二、启动时间启动主体应在第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方可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正当理由可以借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包括通过被告答辩证明规范性文件存在并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合理理由。3、启动方式应作为单独的诉讼请求提出,并陈述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4、审查对象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条款。党的文件,NPC的文件,军事机关的文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部委制定的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都不是可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并或者单独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单独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并或者单独审理。这里的合并显然是不同的东西同时存在,不同的东西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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