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按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做好原始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和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箱地址、举报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食品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处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举报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场所与垃圾堆放场所、污水池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二)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区、清洗消毒区、包装区、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总面积不得小于三百平方米;(三)有餐饮具清洗、消毒、烘干为一体的机械设备,清洗、消毒、包装设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能够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消毒餐饮具;(四)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消毒餐饮具应当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七)具备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条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08人已浏览
537人已浏览
2,454人已浏览
2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