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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暂时停止生产活动超过3个月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重新恢复生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其生产条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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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场所与垃圾堆放场所、污水池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二)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区、清洗消毒区、包装区、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总面积不得小于三百平方米;(三)有餐饮具清洗、消毒、烘干为一体的机械设备,清洗、消毒、包装设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能够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消毒餐饮具;(四)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消毒餐饮具应当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七)具备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条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明。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其进行整改,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良行为信息。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实行个人实名经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经营,并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的姓名、摊位号、电话号码等信息;(二)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二十五米以上,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三)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四)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卫生要求;(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六)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配备防虫、防尘、保洁设施;(七)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八)食品经营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带口罩,保持个人卫生;(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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