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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通知到达对方之前可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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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劳动合同对方后,原则上不能撤销。劳动合同法对这种情况没有规定。参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之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无效的。因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建议与对方协商。
1、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劳动合同相对方后,原则上是不能撤销的。 2、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这种情形做出什么规定,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当然,如果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之前撤回应当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不发生效力。所以如果发生上述情形时,建议还是与对方好好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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