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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如何进行(申请受理)

2021-09-29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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