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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不可以继承,继承者只可以继承死者的合法遗产,死者只有公租房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公租房不属于遗产。以下同住人可以继续租赁:本市暂无常住...
公租房不可以继承,继承者只可以继承死者的合法遗产,死者只有公租房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公租房不属于遗产。以下同住人可以继续租赁:本市暂无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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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在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直系亲属之间,按顺序确定承租人。 2、公房的拆迁补偿款应当归承租人与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共有。
可继续租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者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因此,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承租人死亡租赁合同可以继承,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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