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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 甲方:村(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省和我市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规划选址,乙方拟征用甲方土地做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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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同一人的,拆迁人只与房屋的所有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但如果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拆迁人需要分别与所有人和使用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补偿方式,即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 (2)补偿金额。 (3)原房状况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楼层、户型、结构、位置和建筑面积。 (4)结算方式。 (5)搬迁过渡方式。 (6)搬迁期限与过渡期限。 (7)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告知方式。 (8)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办法。 (9)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条件。 (10)当事人双方认可的其他条款。 此外,有房屋产权证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作产权调换的房屋平面图,应作为协议附件。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协议是否有效关键是看协议是否可撤消、变更,或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你所介绍的情况提供几点意见如下,供参考: 一、该协议不能被撤消或变更。 该协议没有任何被欺诈或被胁迫的成分,是经过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定的,因此该协议的签定过程是合法的,对方不能申请撤消或变更; 二、该协议合法有效,但对你而言尚且不能弥补损失。 法律法规并没有任何规定说政府不能给被拆迁群众补偿的,天下都不可能有这样的法律法规。相反政府征收群众的房子和土地后,就应及时、依法地给予公正的补偿,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的规定,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只能说你方与政府的补偿协议是依法必须的。但是这个协议还来的太晚,你方没有让政府承担更多的不利后果已经是你方的大度和宽容。所以说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是合法有效。唯一有权对这个协议说不的是你,而不是政府,因为这个迟来的协议确实还不足以平复你们所遭受的损失。 三、他们不履行该协议或找无效的借口,充分反应了他们的不诚信,更充分反映了他们的肆意决定的惯性。他们这样做的不利后果将远远严重于履行该协议。 作为公务员,讲话不算话,也就算了,但是白纸黑字签字盖章的东西还不能严格履行,甚至找借口说有条款没有协商过,那只能说明他们一贯的办事风格就是不认真,白纸黑字的东西这么多人看都看不到那第四条吗,那只能说他们活该,那他们也得为他们的习惯风格买单。如果再肆意想单方面撕毁合同,你们自然不会同意,国家的法律不会同意,网民和社会不会同意,如今网络媒体监督力量强大,你可以将此案的事实情况如实反馈,让网民与社会做一个判断。我相信,那时他们将收获的将会是更严重的“丧失诚信与民心”。 四、他们拒不履行协议,你方如何维权。 毫无疑问,既然是协议纠纷,你自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但是这个案子肯定在当地诉讼,即便你申请法院指定到别的地方管辖,也不会被支持,这个官司要打起来,一审基层法院很难依法公正处理,这样你需要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甚至向省高远申诉,不仅时间耗费长,而且效果不会理想,因此通过法院起诉对你而言不是个最好的途径。至于说你与他协商或找律师协商,发律师函(尤其是当地的律师,这种案子都不一定会接,因为他们也会有顾虑),都可能难以对他们构成任何威胁,对方不会让步。 建议趁着如今十八大召开后全国反渎职的热潮,及时向上级(上上级)政府和领导反映情况,要求协调处理,上级领导的立场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他们更顾及全局,事情到了他们那里,很可能会有更好的结果。 此外,正如前面说到的,网民的力量是无穷的,网媒对公权力的监督力量也不可小视,希望重视此类途径。 但是有一点务必注意,你所讲的内容,陈述的东西,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失实,更不能歪曲。 最后顺祝早日获得应有的补偿,有问题欢迎追问或来电咨询。
1、根据协议第一、二条内容,这份协议书应该属于房屋认购协议 2、房屋面积以协议第一条“一、甲方为乙方保留4号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此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实际产权面积以市房管局测绘的最终面积为准)”,并结合双方实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 3、双方约定纠纷采用仲裁解决,就排除了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4、纵观协议第三条之5项都对乙方进行的约定,而甲方却没有对等的约定。 建议有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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