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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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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自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独生子女入托(园)费每月报销十五元至七周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共同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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