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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重点扶持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自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独生子女入托(园)费每月报销十五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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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应当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与增加妇女受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和创建文明家庭相结合。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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