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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词怎样写明?

2023-04-07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被告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 1、被告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 2、从被告的笔录上可以看出,被告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给公安110和120急救中心打电话,投案和积极抢救伤者,并协助交警部门拉车,避免损失扩大; 3、交警部门到达后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 4、从被告人的交代的讯问笔录内容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的,前后一致,悔罪态度是诚恳的。从上述四方面归纳来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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