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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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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消费者可以申请退货。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护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在七天内收到退货。
消费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选择退货:(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2)《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国家规定实行“三包”的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该条所说的“性能故障”是指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对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进行过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该规章第十三条还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可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3)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消费者可与经营者约定退货的具体情形,当约定的情形出现时消费者可以依约定要求退货。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权只存在于通过网络、电视等途径购买商品的情况。对于实体商店的消费,没有法定的无理由退化权,具体是否可以无理由退货,由消费才与商家在消费合同中作出约定。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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