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权只存在于通过网络、电视等途径购买商品的情况。对于实体商店的消费,没有法定的无理由退化权,具体是否...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权只存在于通过网络、电视等途径购买商品的情况。对于实体商店的消费,没有法定的无理由退化权,具体是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以下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制的(2)生动易腐烂的(3)在线下载或消费者解除的音像产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设立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是解决消费者在特定交易领域因信息不对称而实际受到影响的问题,广泛理解适用范围,包括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销售,也包括访问销售、直销等非固定经营场所的销售。实践中,在直销领域,退货制度已经实施,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管理条例》给予消费者30天以内的一方解约期限。采用互联网、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中的等字具有开放性,法律必须为未来技术发展产生的新交易类型留出空间,如果经营者采用与传统实体店铺式不同的销售模式,在这种销售模式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合同意义当然,并非所有通过网络,电视,电话或者邮购销售的商品,都宜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为了提高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参考国外的规定,吸收国内行业实践中的成熟做法,有4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1)消费者定制的商品应由消费者特别要求制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话,经营者很难再次销售,对经营者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这种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2)生鲜易腐烂的商品,如生鲜食品等,这种商品的时间因素对商品价值的影响非常大,消费者选择退货的话,经营者收到退货报纸的时候,经营者可能会腐烂的商品,或者因为没有限制的商品的价值,所以不适用这样的商品的消费者被封印的商品的情况下载。
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消费者可以申请退货。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护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在七天内收到退货。
消费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选择退货:(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2)《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国家规定实行“三包”的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该条所说的“性能故障”是指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对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进行过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该规章第十三条还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可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3)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消费者可与经营者约定退货的具体情形,当约定的情形出现时消费者可以依约定要求退货。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4人已浏览
103人已浏览
233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