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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施工单位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应当走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诉至法院解决,或协商要求对方退还多付的工程款项。
1、你们的建设工程合同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是如何约定的?是否按照工程进度足额支付?如果已经按照工程进度足额支付,那么建设方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成,无论是施工方还是农民工都没有权利要求支付任何款项。 2、合同对于竣工验收是如何规定的?施工方是否已经提出验收申请?未验收的原因是什么? 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所以,如果已经具备验收条件,建设方拖延验收,那么按照提交验收报告的那天为竣工日期,建设方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3、所以,不论是建设方还是施工方,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办事,法律都会保护的。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已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补偿。但与其他财产不同,建筑工程不能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或者恢复原状会造成更多的社会经济损失。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工程完工状况,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可以弥补缺陷,符合验收标准的,在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来弥补,建设工程失去利用价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施工合同只是记录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即使合同无效,承包商毕竟已经付出了劳动。只要项目符合验收标准,能够满足发包人的使用要求,参照合同价格,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实际应付价格,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也体现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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