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我们可以从两罪的要件上来考察区别∶(一)客观方面不同。私分国有资产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而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利,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所...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两者的区别比较明显。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构成。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类似,《刑法》法条在对本罪进行规定时,明确指出本罪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的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因此,立足于《刑法》的规定,本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定罪后,应当对单位进行处罚。依据我国刑法原理,单位犯罪,存在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双罚制”和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单罚制”两种方式。本罪即是后者之适例,也就是说,在本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本罪的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其中,“司法机关”从广义上说包括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具备部分司法职能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行政执法机关”则包括在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检验检疫、环保等方面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值得注意的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单位组织给予行政罚款者,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另外,一些行政机关还通常设有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这些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虽然可能没有法人资格但由于其符合刑法上的“单位”的条件,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且其性质也属于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因而此类机构原则上应当能够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如公安派出所、各级林业管理部门的派出管理机构、人民法院的执行庭等。这些单位如果实施了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而其上级主管机关并不知情,则应当由这些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完全独立地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私下将罚没的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不一定会认定构成分罚没财物罪。结合《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针对行政机关的这一行为,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分国有资产罪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客观要件 私分国有资产罪概念上文已有所讲,那么我国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贪污罪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关于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构成。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类似,《刑法》法条在对本罪进行规定时,明确指出本罪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的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因此,立足于《刑法》的规定,本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定罪后,应当对单位进行处罚。依据我国刑法原理,单位犯罪,存在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双罚制”和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单罚制”两种方式。本罪即是后者之适例,也就是说,在本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本罪的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其中,“司法机关”从广义上说包括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具备部分司法职能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行政执法机关”则包括在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检验检疫、环保等方面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值得注意的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单位组织给予行政罚款者,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另外,一些行政机关还通常设有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这些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虽然可能没有法人资格但由于其符合刑法上的“单位”的条件,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且其性质也属于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因而此类机构原则上应当能够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如公安派出所、各级林业管理部门的派出管理机构、人民法院的执行庭等。这些单位如果实施了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而其上级主管机关并不知情,则应当由这些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完全独立地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私下将罚没的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不一定会认定构成分罚没财物罪。结合《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针对行政机关的这一行为,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5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359人已浏览
1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