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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从轻情节,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两大类,法定从轻比较少,比方说未成年、被胁迫、犯罪中止、重大立功等等;酌定从轻的范围就广了,赋予了法官...
什么罪名?罪名的确定,要根据证据细节确定的犯罪构成事实;有指控才有辩护,律师的辩护要针对办案机关的具体侦查和指控。 如果没有无罪辩护理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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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是专业的东西,必须结合案情进行书写。你所说的借贷,原则是站不住脚的。建议聘请律师代书。
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词以下两种: 一是出现程序问题。比如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或者没有执行回避制度,又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侦查 第二种情况,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属于精神病或者某些不能自控的情况,在法律上可以认为无罪,但是要关精神病院。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王某、朱某涉嫌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的合同诈骗罪轻辩护词。开庭前我查阅了案件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11月27日的庭审,现就本案依法发表,请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朱某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人朱某本来是在武汉开货车的司机,2012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打电话邀请其过去帮忙从事网上特价机票骗钱的活动,朱某接受了王某的邀请并与吴某、湛某等人在王某的安排和指示下与王某一起打接受害人电话、购买手机卡,将从他人处购得的银行卡上传到部分网站上。在此过程中,朱某显然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完全符合从犯特征,理由如下: 1、其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是应主犯王某的邀请而参与到共同诈骗活动中; 2、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未参与共同犯罪行为的组织、策划和指挥,所实施的行为均是在王某的指示和安排下进行的; 3、其仅参与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 4、共同诈骗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包括建立网站、网站推广等均由王某实施,朱某实施的行为基本限于打接电话、将银行卡账号上传到王某建立的网站上,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5、犯罪所得均由王某收取,王某除先后几次共给过朱某6000元左右用于消费外,朱某从中并无获利,更未与王某有过分赃。因此,被告人朱某在本案中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犯罪较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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