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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内容为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 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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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要注意: 1、通过中介机构对质押人进行充分的调查及专业性预判; 2、质押金额需以交易价格作为基本依据,尽量避免过分高估而导致后期资金紧张、还贷困难等; 3、关注股权质押的企业披露的质押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公司股权质押新规改动了对个股质押施行全方位的升级管理,包括质押集中度(单只股票的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以及质押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不得超过60%)
股权质押内容为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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