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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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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条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对同一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其他股东进行股权质押,不受限制。(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定股权质量,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作为股东会议决议。如果一半以上的股东不同意,不购买该质押的股权,则视为同意质押。在这种情况下,还必须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应在股东大会上明确界定。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沉默的,视为同意质押。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4)公司不得接受公司股票作为质押的目标。
股权质押法律规定如下: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法律规定如下: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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