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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委托代理人汪X荣,江苏圣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江苏圣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厂南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凯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建厂南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生贵、徐涛,被上诉人凯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桂荣、徐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理程序: 工伤事故报告 1、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乡镇、私营个体、三资企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在当天、最会第二个工作日报告; 2、事故报告,可用电话、来人口头或书面送达等形式报告; 3、事故单位应向劳动保障(已投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死亡事故需同时向总工会、区公安分局报告。 4、属个人因工伤事故反应的,来人应提供书面报告,写明事故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企业经济类型、双方当事人的联络电话及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和有关证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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