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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的证件: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可选择)3、个体工商户(公、财、私...
个体工商户注册需要的材料有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主要是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如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字号还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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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4)《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计生证明 5、已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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