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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收养因为下列原因形成: 1.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年满...
无效收养行为的形成: 1、收养人与送养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3、收养的方式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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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收养行为形成的原因: 1、当事人并不具有实施收养行为的对应民事行为能力。 2、进行收养的当事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的。 3、本身收养行为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有违背公序良俗的。
收养关系无效的条件有: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等。
收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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