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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
终止调查: 1.没有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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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具的行政裁定书,属于诉讼法律文书的一种,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起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诉期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们能够知道一些行政处罚的相关概念以及法律法规,但是如果在行政处罚中,案件中止了,肯定会有条件限制的,那么行政处罚案件中止的条件有哪些?根据相关的规定,对于案件中,是有一定的年龄的条件,以及适用范围的规定,具体我们来看下面的文章。 行政案件中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适用范围的区别 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
1、并案管辖即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由同一个机关管辖。 2、并案管辖在性质上属于管辖权的合并,系对法定管辖制度的变通和突破。其在诉讼法上将产生一种“绑定”效果,即管辖机关可以突破法定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制度的规定,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在程序上合并处理(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 3、并案管辖,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而言,具有不同的意义: (1)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并案管辖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对原本应由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立案及并案侦查。 2()对于检察院而言,并案管辖意味着检察院可以对原本应由其他检察院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合并立案、并案侦查,也意味着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数个案件并案起诉。 (3)对于法院而言,并案管辖意味着法院可以对原本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合并立案、合并审判,也意味着法院可以对检察院分案起诉的数个案件合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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