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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和使用的条件是:必须符合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必须有质检站颁发的房屋质量证书;煤气、供水、电加热、污水、...
(一)房屋需经过验收合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何为验收合格?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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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在如下情况视为“房屋交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如下: 1、房屋经过验收,并验收合格; 2、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如下: 1、房屋经过验收,并验收合格; 2、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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