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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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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具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具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办公用房; 3、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具有四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专职会计人员。
注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6、设立有限责任、股份有限,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房地产公司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必须符合《公司法》一般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房地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如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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