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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经营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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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费者协会可以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的投诉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人员赔偿后,属于生产人员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人员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人员的责任,销售人员有权向生产人员或其他销售人员索赔。如果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可以要求卖家赔偿,也可以要求厂家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属于销售方责任,生产方赔偿后,有权向销售方索赔。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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