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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人应当承担责任。违法分包人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
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例外有: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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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常见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有混凝土构件裂缝、屋面渗漏、地面起壳起砂等,从建设工程参与主体上对造成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作划分,主要有建设单位的原因、勘察单位的原因、设计单位的原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和监理单位的原因,也有可能是以上参建单位中的两方或者多方原因。一旦建筑物质量出现问题,首先要明确质量发生的原因,确定应对质量问题的原因负责的责任主体。例如,建设部门购买的建筑材料、部件和设备不符合合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行业标准,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部门是责任主体。调查、设计机构借用资质或超过资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的,调查、设计机构是责任主体。施工单位不仅要有相应的资质,还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如果施工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律规定,施工单位是责任主体。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一、如果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人员,其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确定赔偿责任,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明知违法签订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主观上都存在过错,符合共同侵权的要件,应当就工程质量的瑕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根据案情介绍,好象已提出“要求施工单位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对有质量问题的房屋进行彻底的维修”的诉讼请求内容,不知为何要重来?如果诉讼请求把二个连起来说,即要求先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来维修,那显然是不利的。实际上维修和鉴定可以分开,因为墙开、断裂,屋顶、墙面漏水是明显的事实,不管鉴定与否或鉴定结果如何总归要维修的。承包单位对房屋的维修应当属于强制性要求。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就具体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对基础设施、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为合理使用年限,住宅一般为50年。墙壁开裂、断裂,如果不是外面粉刷层而是砖墙本身的开、断裂,应属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严重时可能构成危房。房顶漏水、外墙渗水,保修期为5年。均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鉴定费用达40万,不知鉴定多少项目?砂浆化学成份也要检测大可不必,一般只要检测砂浆强度或砖砌体强度基本就能看出问题。现在即使不进行鉴定,对这些裂、漏客观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还是有义务进行维修的。由于主体结构保修期很长,维修以后如再发现问题还可以要求维修。另外对鉴定方案双方当事人有分歧,一般法院要及时裁定,不能久拖不决,本来双方对某件事有矛盾谈不成才起诉到法院讨个说法,到了法院经调解还谈不成也可理解,但最终还没有说法不知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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