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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收入者怎样支付抚养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现有司法解释,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定期支付,一般按月或季节或年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抚养孩子到18岁,计算抚养孩子到18岁所需的抚养费总数,一次性支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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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岳某,男,住重庆市某区。被告:岳甲,女,住重庆市某区。被告:岳乙,女,住重庆市某区。被告:岳丙,男,住重庆市某区。 原告岳某是三被告的父亲。1999年,岳某退休后,每月领取固定退休金。因为消费不多再加上有些积蓄,因此岳某便拿出部分钱与同镇的一熟人合伙做生意,并先后向当地两家银行贷款近4万元约定还款期限1年。但是临到还款日期时,岳某一时无法拿出这么多钱来还款。 情急之下,岳某想到了一个方法,让自己几个子女一人出一点就可以还上了;并且这些钱可以“赡养费”的名义让子女给自己。于是岳某便跟几个子女(即三被告)商量,但是三被告都不愿为岳某出钱还贷。眼看,还贷期限马上到期,2005年9月,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一次性给付赡养费5万元。 三被告答辩称:岳某有退休工资,完全可以养老,但是岳某不听家人劝告执意出去做生意,三被告认为原告岳某现在有经济来源,因此三被告不负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岳某有经济来源,有独立生活能力,并且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因为做生意欠下的银行贷款应由其本人偿还,三被告没有替原告偿还的义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岳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三被告是否有给付原告赡养费的义务?律师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在普通人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从法律角度讲,这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律规定:对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据此,本案中在有经济来源,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下,岳某为偿还债务而要求三被告一次性给付赡养费5万元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司法解释,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当事人没有收入,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当事人支付适当抚养费,取决于下列所有因素:A、对方当事人是否在离婚诉讼之中提出当事人一方支付必要抚养费的诉讼请求。B、对方当事人是否也属于经济条件较差抚养能力比无收入当事人一方强不了多少。C、当事人一方虽然没有工作,但是如果不支付适当抚养费,将妨碍子女健康成长。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人民法院会依法要求当事人一方支付力所能及的抚养费,必要的时候可以使用当事人一方的财物折抵抚育费。当事人如果并非残疾及其它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应当努力工作,参加社会劳动,这对于当事人自己而言还是当事人的子女而言都是有责任、有担当的好事。2、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无收入的,可以使用其财物折抵抚育费。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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