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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两年以内,被保险人自杀不给予理赔;两年以上,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保险人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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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6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意思就是说,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赔付保险金,
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据此可知,此类保险合同不能获赔的条件是: (1)保险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2年内; (2)被保险人自杀时为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同时具备这两项条件的,保险公司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投保的第三年被保险人自杀的是可以获得理赔的。
被保险人自杀后是否要赔偿的问题在现行保险法中有新的规定: 现行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被保险人自杀免责)、第六十七条(被保险人伤残或非自杀死亡免责); 2009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自杀免责)、第四十五条(被保险人伤残或非自杀死亡免责)。 现行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合同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按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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