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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实体法事实。指对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是刑事诉讼中基本的、主...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问题,包括需要证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还包括其他需要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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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扭送的对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了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为证明对象。第二,有必要证明这一点。如果某些事实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或法律确认的事实,则不需要使用证据来证明诉讼的效率。证明对象,又称待证明事实或者需要证明事实,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使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只有明确证明对象,才能确定举证责任的范围,明确目标,集中注意力,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确保犯罪事实的准确、及时发现,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罪犯,确保无罪人不受刑事调查,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权利,确保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二是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实如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的事实,为保证诉讼的效率,没有必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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