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故意出具虚假资料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意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物业管理区域内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小区内划定地面停车位和行车路线请求公安交通管理、消防部门予以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四)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建筑物外貌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6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207人已浏览
3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