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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 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须有管辖权。 2、判决是经公正诉讼程序作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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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依据列明如下: (1)离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2)人民法院不应以中国公民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3)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1.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对于以下情况,判决将不会得到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做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做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在中国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首先要看作出判决的国家是否与中国订立了司法协助协议,与中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是否按照协议申请承认。中国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和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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