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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
1、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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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1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三)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食品在进入人们口中进行咀嚼之前是需要按照食品安全生产制度进行制作的,食品来源干净正规,制作工艺安全可靠,检测过程规范合理,这样才能保证食用人的身体健康。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的保证,人们的身体健康也得不到保障。
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1)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2)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4)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2、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新食品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经营上述食品的,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此外,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按新食安法的规定,最高也可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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