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劳动法夜班津贴:一般夜班津贴,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夜班津贴是属于公司的一种福利,一种津贴,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贴,也可以不补贴。
1、国家规定了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补贴,如果夜班的加班时间每天超出了8小时,超出部分可以要求补偿。 2、劳动法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3、根据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4、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六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企业支付的职工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特殊工作环境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和住房补贴,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工资标准之内。 96年以后,国家对中夜班津贴标准不再发文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津贴标准,但不能低于95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中夜班津贴支付标准: 中班(22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2.20元; 夜班(24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3.40元; 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的)津贴标准为:4.40元; 5点以前上班的早餐补助费为:0.80元; 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值班到22点以后的,发给夜餐费2.2元;通宵值班可发给3.40元。 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有关厅、局: 近几年来,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原制定的中、夜班津贴标准明显偏低,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稳定中、夜班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积极性,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中夜班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1、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夜班津贴5元。 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 2、企业可以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企业工资制度,自主决定执行的标准和形式,其财务处理仍按原渠道列支。 3、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