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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有关船舶、浮动设施、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除因抢险等紧急原因外,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调查人员的现场勘查...
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及时返还或者启封所扣留、封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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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损失情况等);(二)事故原因(事实与分析);(三)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四)安全管理建议;(五)其他有关情况。
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证据;(二)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三)要求当事人提供各种原始文书、航行资料、技术资料或者其影印件;(四)检查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人员的证书,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况、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的技术状态、船舶的配员情况以及船员的适任状况等;(五)对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相关违法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六)核查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情况。海事管理机构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调查手段。
一次死亡和失踪10人及以上的内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其他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权限由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确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根据调查的需要,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直接调查处理由下级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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