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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必须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船舶、浮动设施的名称,事故发生的...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与本次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故调查处理客观、公正的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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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二)船舶、浮动设施所属公司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四)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五)船舶、浮动设施的损害情况;(六)船员、旅客的伤亡情况;(七)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八)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当附相对运动示意图);(九)船舶、浮动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事故调查、取证;期限届满不能完成的,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事故调查必须经过沉船、沉物打捞、探摸,或者需要等待有关当事人员核实情况的,应当从有关工作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事故调查、取证。
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内河调查报告》。《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二)船舶、浮动设施所属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等);(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四)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五)事故搜救情况;(六)事故损失情况;(七)事故经过;(八)事故原因分析;(九)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十)安全管理建议;(十一)其他有关情况。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小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简化调查程序。简化调查程序的具体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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