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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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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保障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人员赔偿后,属于生产人员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人员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人员的责任,销售人员有权向生产人员或其他销售人员索赔。如果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可以要求卖家赔偿,也可以要求厂家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属于销售方责任,生产方赔偿后,有权向销售方索赔。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要依靠法律规范,还要依靠政府依法行政,依靠消费者组织积极开展活动,还要依靠消费者自身提高保护意识,提高保护权益的能力,这就需要消费者努力学习相关的消费知识,对商品和服务有一定的了解。基于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消费知识获得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只有保障消费者获得商品和服务知识的权利,消费者才能理解和掌握商品及其服务的基本知识和使用技能,合理消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消费者需要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性能,质量,效果,有效期限等基本问题有概括性的了解,然后才决定是否购买;消费者使用商品则需要对正确使用的方法,保管与维修等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消费者有获取这些知识的权利,但同时,法律对于消费者也有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要有意识地学习消费知识,提高自己的保护能力,减少盲目消费、冲动消费、不恰当使用商品等,明确消费,才能更好地实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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