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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合同类型如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以下类型:有重大误解的合同;当事人被对方或者第三方胁迫、欺诈的合同;当事人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时,明显不公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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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可撤销合同种类有以下这些: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即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又称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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