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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可撤销合同主要有: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了合同;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以下类型:有重大误解的合同;当事人被对方或者第三方胁迫、欺诈的合同;当事人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时,明显不公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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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撤销的。 但是,出现下列情形也是可以申请撤销的: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形;法定其他情形。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欺诈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四种。可撤销的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导致合同撤销的原因有以下这些: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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