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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股东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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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1],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申请人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的证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未作规定前,可暂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风险提示: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其中会计财务报告包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法》第20条);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法》第15条)。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关于股东之间分红的权利、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只须股东之间自行协商约定即可,并非必须载入章程。但是,如果股东之间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等比分配的,必须载入章程,否则,该种表决权的非等比分配并不能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里,对于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以及表决权,允许股东就前述权利通过协议约定或章程规定的方式予以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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