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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涉嫌骗取出境证件...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其他名义虚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以下简称出境证),为他人偷越国(边境)国境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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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是想偷越境(边境)的,应当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是偷越境(边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布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七)办理越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件(第四十五条) 办理越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越境人员企图越境人员的行为。负责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过程中,明知自己是想偷越国(边境)境的,应当立案。
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出国考察、观光旅游等名义,弄虚作假、从国家主管机关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国(边)境所必需的出境证件,而且行为人将骗取的出境证件交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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