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
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1、综合计算工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2、综合计算工时制特点 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工作的小伙伴最头疼的一件事情就是加班,有的公司加班费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发放,有的用人单位就不发放。本来发放加班工资,劳动者都不想加班,更何况不给加班费,劳动者是可以直接拒绝的。用人单位不可以以此为理由扣工资。
工作时间每天5个小时,第一天早上8点到13点,第二天是13点到18点,第三天再上和第一天一样的班,第四天上和第二天一样的班,如此循环。实行轮休制,每10天休一天假。(劳动法是说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但是每周至少休假一天。)我想请问专家,我这样的情况属于固定工作时间还是非固定工作时间制度呢?每10天才休息一天有没违反劳动法呢?
1、工作时间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加班费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6人已浏览
419人已浏览
309人已浏览
1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