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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
(刑法第408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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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工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其所承担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这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这种行为表现为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一般而言,本罪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不认真进行审查即予以批准; 2、应当进行现场检查、检测而不检查、检测; 3、对严重污染单位应当提出限期治理意见而不提出或不及时提出; 4、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而未采取措施。第一种行为从表面上看是行为人积极的审批行为,然而,其行为实质在于没有认真履行对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报告、材料的审查职责,应当调查不调查,应当检测不检测,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马虎草率,进而将不合格建设项目予以审批,仍然是一种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不作为。其他三种行为,则是比较常见的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
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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