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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机构均独立对外履行鉴定职责,形成的鉴定结论属于法律上的证据,各个鉴定机构之间没有级别区分。鉴定机构可以独立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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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就是只能以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不能以个人名义,专家也不可以。最后出具的鉴定结论也以机构的名义。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也受理个人委托。在法律实践中,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单位受委托进行鉴定,使律师能够更好地与鉴定机构沟通相关情况。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1、司法鉴定机构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由律师事务所进行。这取决于委托案件的类型和阶段。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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