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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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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不同的医疗机构设立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医疗机构的标准由中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城镇工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兼顾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工人个人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兼顾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通常为用人单位交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兼顾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工人年纪等因素确定。兼顾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兼顾基金的起付准则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准则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工人年平均薪水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工人年平均薪水的4倍左右。起付准则以下的医疗花费,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准则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花费,主要从兼顾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肯定比例。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花费,能够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兼顾基金的具体起付准则、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准则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花费的个人负担比例,由兼顾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行的原则确定。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工人基本医疗保险规则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三条1998年12月14日
1、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因为《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2、法律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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